石家庄人注意了!你想知道的“两病”政策都在这里!

发布日期:2020-07-31 00:00:00   浏览量 :6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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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在,在石家庄市参加居民医保、患有高血压、糖尿病(以下简称“两病”),并需要采取药物治疗的患者(不含已经认定居民医保高血压、糖尿病门诊慢性病人员)申报并认定“两病”后,门诊用药可报销。今天石小保就来讲讲认定“两病”的标准和申报成功后的保障水平有多少。


认定标准


高血压

首诊发现收缩压≥ 140mmHg舒张压≥ 90mmHg,4 周内复查 2 次,非同日 3 次测量均达到上述诊断界值,即可确诊。既往有高血压史,目前仍在使用降压药物,血压虽低于 140/90mmHg,仍应诊断为高血压。


糖尿病

具有典型糖尿病症状(烦渴多饮、多尿、多食、不明原因的体重下降)且随机静脉血浆葡萄糖≥ 11.1mmol/L空腹静脉血浆葡萄糖≥ 7.0mmol/L 口服葡萄糖耐量实验 2 小时血浆葡萄糖≥ 11.1mmol/L,即可确诊。无典型糖尿病症状,需改日复查空腹静脉血浆葡萄糖或葡萄糖负荷后 2 小时血浆葡萄糖以确认。


保障水平


01


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(不含村卫生室、社区卫生服务站、诊所,以下简称“医疗机构”)为依托,对保障对象门诊发生的降压药、降糖药费用,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%,不设起付线,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,高血压为225元/人/年,糖尿病为375元/人/年。




02


同时患有“两病”的保障对象,分别享受相应待遇。




03


保障对象一般就近选取1家医疗机构作为本人“两病”就医用药定点医疗机构,原则上将首诊医疗机构作为个人定点。




04


“两病”门诊用药保障待遇,只限在本统筹区内享受




05


“两病”保障对象只有在本人“两病”定点才享受相关门诊用药保障待遇,在本人选定“两病”定点之外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降压、降糖药品费用医保基金一概不予统筹支付




06


保障对象有断保转参职工医保死亡等情形的,终止享受“两病”门诊用药保障待遇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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